(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邓委与宜昌三峡茶城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委,宜昌三峡茶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邓委,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昌三峡茶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港虹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宗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邓委与宜昌三峡茶城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