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邓蔚与廖晓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蔚,廖晓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邓蔚,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廖晓琴,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蔚与被告廖晓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邓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交纳62.50元,由原告邓蔚负担。审判员 程佳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