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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民二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淑兰与珲春市马川子乡五一村村民委员会、王荣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兰,马川子乡五一村村民委员会,王荣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二初字第692号原告:陈淑兰,女,汉族,农民,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徐道义,男,满族,退休干部,住珲春市。被告:马川子乡五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李学哲,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秀兰,该村妇女主任。被告:王荣科,男,汉族,司机,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历建林,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兰与被告珲春市马川子乡五一村村民委员会、王荣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淑兰于2015年1月5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陈淑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金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