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宰玲俐与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宰玲俐,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415号申请执行人宰玲俐被执行人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金域蓝湾22号楼402号楼房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邵光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