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黄法执字第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丽敏、曾健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苏丽敏,曾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黄法执字第1123-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黄旭明,局长。被执行人:苏丽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黄埔区,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曾健明,现住广州市天河区。关于苏丽敏、曾健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行非诉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埔计征决字(2013)第0503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广州市黄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埔计征决字(2013)第0503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苏丽敏、曾健明作出如下处罚: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贰拾玖万零伍拾贰元。由于苏丽敏、曾健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未按期予以履行义务,广州市黄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4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苏丽敏、曾健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苏丽敏、曾健明在收到上述文书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查询后,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丽敏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桃园中路324号1705房(粤房地证字第××号)和被执行人曾健明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长洲村下庄善安坊十七巷5号(房产登记号:2008集登字11005373号)的产权。2014年10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分期缴纳和解协议:(1)2014年12月28日前交88000元;(2)2015年12月28日前交68000元;(3)2016年12月28日前交68000元;(4)2017年12月10日前交66052元。被执行人苏丽敏、曾健明在2014年11月6日到本院交执行费4250元,并在2014年12月22日按协议将88000元交到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帐号内。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某非诉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苏丽敏、曾健明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黄法执字第11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云海审判员 陈颂敏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廖书蓓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