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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旷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55号原告:旷某某,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曾某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旷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旷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开春人民陪审员  苟廷全人民陪审员  刘 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饶良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