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旷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55号原告:旷某某,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曾某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旷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旷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开春人民陪审员 苟廷全人民陪审员 刘 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饶良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