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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0013号+王林+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含笑,王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00013号原告罗含笑,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建设路口老粮油宿舍*栋。被告王林,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石竹村第十六村民组。原告罗含笑与被告王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含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礼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