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6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6日,四川省青川县人。被告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16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何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