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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新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任淑琴与胡电影、杨白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淑琴,胡电影,杨白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新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任淑琴,女,汉族。被执行人胡电影(又名胡殿盈),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白娃(又名杨会荣),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任淑琴与被执行人胡电影、杨白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铜耀新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淑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次日向被执行人胡电影、杨白娃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申请执行人任淑琴案件款7万元、案件受理费775元。向法院交纳案件执行费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标的共计70775元,胡电影、杨白娃于2014年12月29日12点之前一次性支付给任淑琴6万元整,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任淑琴自愿放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申请执行人任淑琴自愿负担。201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任淑琴办理了6万元领款手续,交纳案件执行费475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耀新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涂红红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