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商初字第2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胡玲琴与胡玲琴、胡金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胡玲琴,胡金土,方碎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商初字第264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负责人王跃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崇成、潘芙芳。被告胡玲琴。被告胡金土,系被告胡玲琴监护人。被告方碎钗。上述两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瑞升、杨建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胡玲琴、胡金土、方碎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13元,减半收取355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余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