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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长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钱某与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民初字第9号原告:钱某。被告: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浙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