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长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钱某与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民初字第9号原告:钱某。被告: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浙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