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王相东、王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王相东,王强,济宁长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刘志强。被告王相东。被告王强。被告济宁长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经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王相东、王强、济宁长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志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开户银行内的存款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二、冻结原告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环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