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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杜洋与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运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洋,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运涛,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杜洋。被执行人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运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运涛。被执行人张杰。本院依据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运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运涛名下银行存款101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泉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