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商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庆国诉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刘贤、杨庆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国,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刘贤,杨庆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941号原告刘庆国,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奥尔诺商务大厦7楼办公室。负责人李超,总经理。被告刘贤,男,汉族,成年,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杨庆明,男,回族,成年,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国与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刘贤、杨庆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国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刘庆国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宋丹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