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