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赵民二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郭广林与赵县赵州镇瓜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张丽华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林,赵县赵州镇瓜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张丽华,张贞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赵民二初字第00276号原告郭广林。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军华。被告赵县赵州镇瓜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国伟,该村村长。被告张丽华。委托代理人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贞乱。委托代理人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峰。原告郭广林诉被告赵县赵州镇瓜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张丽华、张贞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做出(2013)赵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县赵州镇瓜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贞乱签订的01-15-05-13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包含郭广林3.5亩土地部分无效;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争。判后被告张丽华、张贞乱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程序违法,裁定撤销了(2013)赵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发还我院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广林的委托代理人梁勤栓、郭军华,被告张丽华、被告张贞乱及委托代理人焦秋果、张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县赵州镇瓜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广林诉称,1983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我家3.5口人承包被告一的责任田7.018亩,到1989年11月5日我与赵县城关镇瓜家庄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后村委会干部找我要租赁我家的承包责任田,称是柏林街修路占用我家的承包田,我当时同意村委会租赁了,并且村委会给我签订了租地合同,合同规定:甲方租用乙方承包田一块,东西13米,南北757.25米,折6.96亩,每年返还地息款600元,付款时间每年7月31日一次付清。后修柏林街没有占用我家的责任田,村委会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将我家的承包责任田让被告二、被告三分别耕种了一部分。后发现村委会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我于2010年申请赵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确认我的承包经营权,到2013年仲裁委员会不知道何原因终结了仲裁程序。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经营权证无效。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无权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诉讼。依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广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元退还原告郭广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利江陪审员 任寒思陪审员 王 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冯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