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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济宁市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639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薄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济中区商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姜海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