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双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涛与被告江苏达信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涛,江苏达信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双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于涛。被告江苏达信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娜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涛与被告江苏达信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涛撤回对被告江苏达信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于涛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刘瑞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大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