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左×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0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左×在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寺街134号君安宾馆门前,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78克,后被民警抓获,上述毒品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搜查笔录,工作说明,证人李×、张×、苗×、刘×的证言,辨认笔录,赃证物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缴清单,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视听资料,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户籍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丽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