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茂全与吴占军、宁夏聚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郭茂全,男,193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吴占军,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宁夏聚豪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宋建清,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900元、逾期利息1866.67元、律师费4900元、案件受理费1517元、执行费788元,合计59971.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吴占军、宁夏聚豪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971.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