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民一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1386号原告吴某某,女,41岁。委托代理人邓峰进,贵溪市直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王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