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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一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1386号原告吴某某,女,41岁。委托代理人邓峰进,贵溪市直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王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