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民二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3-01

案件名称

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国谊住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郑州国谊住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2031号原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振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生,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明,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国谊住宅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楼**/div>法定代表人于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青山,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洪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国谊住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11元,减半收取11505.5元,由原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