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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羊民初字第3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XX勇与王鹏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勇,王鹏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3788号原告XX勇。委托代理人牛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王鹏崴。原告XX勇与被告王鹏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勇的委托代理人牛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鹏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勇诉称,被告因生意需要,于2010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500000元,后被告仅归还100000元,仍欠4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承诺于2014年6月底归还借款,但到期后一直未归还。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鹏崴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王鹏崴(甲方)与XX勇(乙方)签订《补充借款协议》,载明:甲方借给乙方50万元人民币,从2010年3月1号开始借用;甲方于2011年9月2日归还乙方拾万,其余40万继续借用;以上借款甲方一直没支付乙方利息。双方约定至甲方归还借款本金时协商支付利息。此借款协议签订后。原甲方写给乙方的所有借款协议作废。因王鹏崴尚欠XX勇400000元借款一直未归还,XX勇于2014年7月16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补充借款协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审理中,XX勇陈述,《补充借款协议》载明的“甲方借给乙方50万元人民币”系笔误,结合借款协议上下文,应为“甲方借乙方50万元人民币”。本院认为,《补充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XX勇称该协议载明的“甲方借给乙方50万元人民币”系笔误,结合该协议内容,本院对该意见予以采纳。王鹏崴在该协议中确认其从2010年3月1号开始借用XX勇的500000元借款,故本院认为,XX勇实际履行了500000元的出借义务,双方之间500000元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现XX勇主张王鹏崴归还尚欠的400000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王鹏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勇借款本金4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900元,由王鹏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彭淑清人民陪审员  任雨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