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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代长江与郑军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长江,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代长江,男,1966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郑军,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濉劳人仲裁字(2014)第030号裁决书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郑军银行存款计1297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成城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 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