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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松与平度市闫庄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平度市闫庄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杨松,农村居民。被告平度市闫庄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民村镇闫庄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文松村委会主任原告杨松与被告平度市闫庄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松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平度市闫庄北村村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度市闫庄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撤回对被告平度市闫庄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杨松负担。审判长  许新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