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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3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俊林诉张书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林,张书环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628号原告张俊林,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孙法成,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环,女,汉族,1960年2月19日生。原告张俊林因与被告张书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书环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林撤回对被告张书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俊林承担。审判员  朱建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关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