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朱振涛与王伟、王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涛,王伟,王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46号原告朱振涛,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童军,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忠起,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王慧,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涛与被告王伟、王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振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振涛负担。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洪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