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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朱振涛与王伟、王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涛,王伟,王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46号原告朱振涛,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童军,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忠起,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王慧,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涛与被告王伟、王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振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振涛负担。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洪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