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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民一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孙甲与郎甲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甲,郎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一初字第952号原告:孙甲,女,住延吉市。被告:郎甲,女,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甲与被告郎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孙甲负担。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