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振江与金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江,金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海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江。被执行人金惠。王振江与金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的(2011)熟海民调初字第0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金惠给付王振江租金人民币100000元,给付时间与方法:2012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3年2月8日前给付20000元,2014年1月28日前给付35000元,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任一期付款逾期履行,则可就136800元中的剩余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18元,如逾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受理费1518元由金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王振江与被执行人金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金惠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振江18000元,由金惠分期给付:2015年1月4日给付3000元,2015年2月18日前给付15000元;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上述各期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款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项由被执行人直接汇至申请执行人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市福山支行,户名:王振江,帐号:62×××11);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对未付款部分一并履行,由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履行);考虑到本案分期较长,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2015年1月4日的3000元履行后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熟海民调初字第0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朱益虎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