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某、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高亦鏐,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女,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王志卫,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翔,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张某乙在一审开庭中提出过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基金的意见,原审法院在张某甲已提交基金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没有对此进行审查与处理,属于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另外,对于张某甲上诉提出关于所欠其母亲韩兰锁债务的问题,以及夫妻共同存款去向问题,张某乙在一审期间提出调查张某甲母亲韩兰锁名下两个相关银行账户以及张某甲名下账号36×××67的银行账户明细的申请,原审法院未予以调查取证欠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小鹏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碧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