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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法执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经顺连、谢姣秀、蒋卓伶、蒋云凤、蒋咏兵、全州县新福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罗河生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经顺连,谢姣秀,蒋卓伶,蒋云凤,蒋咏兵,全州县新福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罗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全法执字第505-1号申请执行人经顺连,农民。申请执行人谢姣秀,农民。申请执行人蒋卓伶,学生。申请执行人蒋云凤,学生。申请执行人蒋咏兵,学生。被执行人全州县新福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综合大市场4栋16号。法定代表人罗河生,总经理。被执行人罗河生,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经顺连、谢姣秀、蒋卓伶、蒋云凤、蒋咏兵申请执行全州县新福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罗河生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河生长期在外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罗河生在全州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罗河生在全州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的工资收入每月1400元直至债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文审判员 胡秧生审判员 卢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