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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林淑琴与吕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淑琴,吕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54号原告:林淑琴,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临江市。被告:吕红光,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临江森林看守所所长,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淑琴与被告吕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淑琴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淑珍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单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