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二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刘朝军与长春市赛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军,长春市赛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刘朝军,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黄丹凤,长春市二道区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市赛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长久路13号。法定代表人:于景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军诉被告长春市赛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范思峰审判员  孙立君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