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祥与被告赤峰市北方建筑工程公司、赤峰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设备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祥,赤峰市北方建筑工程公司,赤峰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张金祥,男,汉族,退休教师,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廖洪亮,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北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文贤。被告赤峰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文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祥与被告赤峰市北方建筑工程公司、赤峰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祥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金祥负担。审判长 史立军审判员 沈俊竹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