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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民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1124号原告魏某某,女,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孝安代理审判员  胡 璞人民陪审员  王小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