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民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1124号原告魏某某,女,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孝安代理审判员 胡 璞人民陪审员 王小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