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祖苗与马杏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王祖苗,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马杏花,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王祖苗与被执行人马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祖苗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杏花归还借款140000元;支付案件执行费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陈铭杰主执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新波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孙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