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云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卢伟付与项松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付,项松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云商初字第436号原告:卢伟付。被告:项松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伟付与被告项松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伟付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伟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伟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伟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项宗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