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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云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卢伟付与项松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付,项松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云商初字第436号原告:卢伟付。被告:项松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伟付与被告项松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伟付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伟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伟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伟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项宗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