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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振平与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岩桥坪村民委员会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振平,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岩桥坪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张振平,男。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岩桥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伯权,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张振平因被申请人欠其改建水泥路工程款未付清,已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工程欠款27642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息(月利率1%)支付利息。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30万元的资金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动产和不动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人民政府应拨付给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岩桥坪村民委员会的资金予以冻结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夏 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敏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