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叔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叔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16号。注册号110111003359771法定代表人宁书生,经理。被告王叔英,女,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叔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曾思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