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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执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少峰与白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少峰,白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315-2号申请执行人宁少峰。被执行人白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白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白国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白国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了白国之妻陆全会的存款。现被执行人白国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对下余债务与申请执行人宁少锋达成还款计划。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国之妻陆全会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