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县支行申请执行陈某某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县支行,陈某某,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县支行,地址:四川省富顺县富顺县电信大楼六楼。法定代表人陈权,行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印某某,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富民二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均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教育路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印某某在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化分社****013058526****账户存款、****013000021****账户存款、****013000023****账户存款至富顺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腾科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佳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吴清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