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泓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鸾凤床垫有限公司,廖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泓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鸾凤床垫有限公司,廖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999号原告重庆市渝中���泓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88号附1号40-5,组织机构代码05985189-7。法定代表人谢仁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雄,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向治冰,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鸾凤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烽火山社,组织机构代码66891632-6。法定代表人何慧龄。被告廖清平,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八塘镇。委托代理人廖青川,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泓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泰小贷公司)与被告重庆鸾凤床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鸾凤床垫公司)、廖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宋涛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桂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亚雄、向治冰、被告鸾凤床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慧龄、廖清平的委托代理人廖青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泓泰小贷公司诉称,2014年6月19日,泓泰小贷公司与鸾凤床垫公司签订《公司借款合同》,约定泓泰小贷公司向鸾凤床垫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贷款月利率为15‰,逾期罚息为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2014年6月20日,泓泰小贷公司与廖清平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廖清平对鸾凤床垫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泓泰小贷公司向鸾凤床垫公司发放了贷款100万元,但鸾凤床垫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廖清平也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泓泰小贷公司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鸾凤床垫公司立即偿还泓泰小贷公司借款本金97.6万元、截至2014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8.7547万元,并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以97.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收逾期利息;2、鸾凤床垫公司支付泓泰小贷公司律师费3.1万元;3、廖清平对鸾凤床垫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鸾凤床垫公司、廖清平承担。被告鸾凤床垫公司辩称,泓泰小贷公司诉称属实,现在暂无偿还能力,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廖清平辩称,对保证责任无异议,现在暂无偿还能力,望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泓泰小贷公司与鸾凤床垫公司签订《公司借款合同》,约定泓泰小贷公司向鸾凤床垫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限5天,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5‰;实际借款起息日以泓泰小贷公司实际划款凭证记载为准,实际贷款发放日以泓泰小贷公司贷款资金进入本合同约定账户日为准,到期日为实际付款日加上借款期限,划��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鸾凤床垫公司指定将贷款划入户名为重庆鸾凤床垫有限公司、账号为8320……0801、开户行为浦发银行朝天门支行的账户;贷款采取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式偿还;鸾凤床垫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30%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向泓泰小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供诉讼方式解决;因实现债权解决争议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法院审定承担方。2014年6月20日,泓泰小贷公司与廖清平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廖清平愿意为泓泰小贷公司与鸾凤床垫公司签订的《公司借款合同》项下鸾凤床垫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2014年6月20日,泓泰小贷公司按约向鸾凤床垫公司发放了贷款100万元。嗣后鸾凤床垫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廖清平也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截至2014年11月30日,鸾凤床垫公司尚欠泓泰小贷公司借款本金97.6万元、利息8.7547万元。另查明,泓泰小贷公司为实现本案所涉债权委托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并向该事务所支付了3.1万元的法律服务费。上述事实,有公司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委托付款收款协议书、华夏银行电子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本息计算清单、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并经庭审双方当事人质证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泓泰小贷公司与鸾凤床垫公司签订的《公司借款合同》,以及与廖清平签��的《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泓泰小贷公司在按约发放了贷款后,鸾凤床垫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鸾凤床垫公司应当偿还尚欠泓泰小贷公司的借款本息。廖清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鸾凤床垫公司的债务向泓泰小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因实现债权解决争议而产生的律师费由法院审定承担方。本案中,泓泰小贷公司系因鸾凤床垫公司违约,逾期未偿还相应款项而提起的诉讼,泓泰小贷公司作为合同守约方,其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违约方鸾凤床垫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鸾凤床垫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泓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7.6万元,及截至2014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8.7547万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以97.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收逾期利息;二、被告重庆鸾凤床垫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泓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1万元;三、被告廖清平对被告重庆鸾凤床垫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326元,由被告重庆鸾凤床垫有限公司承担,并由被告廖清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尹桂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