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纳溪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张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张蕾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纳溪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兵。被告张蕾,女,生于1991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张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蕾的起诉。审判员 成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易正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