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30号原告何某某,男。被告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