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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30号原告何某某,男。被告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