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63年2月2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某,男,生于1964年11月2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仕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