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公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厚茹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