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艳诉被告邵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艳,邵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连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王丽艳。被告邵军。原告王丽艳诉被告邵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百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