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艳诉被告邵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艳,邵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连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王丽艳。被告邵军。原告王丽艳诉被告邵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百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