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东青、张丽娟与被告李连清、黄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青,张丽娟,李连清,黄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胡东青,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桃园路。原告:张丽娟,女,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某集团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桃园路。被告:李连清,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某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含光路北段。被告:黄萍,女,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某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含光路北段。委托代理人:李大年,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洪跃,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青、张丽娟与被告李连清、黄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东青、张丽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东青、张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东青、张丽娟撤回起诉。诉讼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胡东青、张丽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助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