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志福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北法执字第71号四川省内江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与陈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钢材款57570元,违约金17271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056.00元。开户行:中行毛胜寺南支行;户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账号:105011524755。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