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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城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冬桂与通城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冬桂,通城县社会劳动险事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吴冬桂被执行人通城县社会劳动险事业局法律代表人:李甫明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冬桂与被执行人通城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对申请人的补偿标准提出异议,致本案不能如期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通行初字第00001号民行政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XX先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继明 来自